北京商报讯(记者 郑蕊)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发布公告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MCN。值得注意的是,该《管理办法》首度将网络表演、网络主播经纪机构纳入行政管理范围。
《管理办法》指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MCN。同时,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并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此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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