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皆可短视频”,路人想拍就能拍吗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关楚瑜

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短视频。来自浙江绍兴嵊州的史先生对这句话深有感触:某日过马路时,他被黄某偷拍发到网上,并配文称准备和网友见面。史先生的妻子看到这条视频后提出离婚。无奈之下,史先生只好选择报警。

经查,偷拍者黄某与史先生并不认识,制作该视频纯粹是出于娱乐的目的,以吸引人们的眼球短视频。最终,黄某认识到错误删除了视频,并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黄某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现实中,像史先生这样“被入镜”成为视频素材的情况并不少见短视频。《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常常采用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偷梁换柱之术,对路人进行“镜头侵犯”“键盘伤害”。

记者以“搭讪路人”“街头搭讪”“街头搞怪”等关键词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检索后发现,类似拍摄路人的视频不在少数短视频。

“小姐姐你好,我是附近健身房的,健身了解一下吗?可以加个微信吗?”这是一位博主搭讪的开场词短视频。该博主以发健身房广告为由与路人搭讪,并制作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在其部分视频的封面上,标注着“真实拍摄”。

记者注意到,也许是偷拍的缘故,该博主发布的视频画面大多比较模糊、晃动,镜头多由路面转至路人的脸上,街道的嘈杂声比较明显短视频。在其发布的27个“搭讪”短视频中,这些路人的表现十分自然,有的正在走路,有的正在吃饭,有的正在等红绿灯。

除了搭讪视频外,一些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里,路人也常常入镜短视频。

这些视频的拍摄套路通常是:拍摄者在路上放一袋垃圾或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然后躲在旁边拍摄路人的真实反应,再对路人的反应加以评价;或者假装自己需要帮助,看路人是否愿意向陌生人伸出援手短视频。

一位来自上海的短视频博主在街头做了3期“街头正能量”挑战短视频。前两期以手机、钱包丢了为由向路人借10元钱。拍摄手法是一人上前询问,一人躲在后方拍摄。镜头里出现的路人,有正在工作的园林工人、路过的大爷大妈、环卫工人等。

第三期则是把垃圾袋放在垃圾桶旁边的路上,然后镜头对准垃圾袋,拍摄是否有路人捡起垃圾袋扔进垃圾桶短视频。

记者观察到,上述视频中,被拍摄路人的反应真实自然,看不出摆拍痕迹短视频。对于答应借钱的路人,该博主会告诉对方自己正在做正能量的街头访问;而那些没有伸出援手的路人,则不会知道自己已经被偷拍。

更有甚者,有些短视频博主为了追求被拍摄者的真实反应与刺激,在未征得路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路人面前演起恶作剧,并拍摄下来短视频。

来自天津的陈颖(化名)就有过这样的经历短视频。有一天,她正在逛街,对面突然有人向她冲过来,问她:“小姐姐,我可以用树叶和你交换包包吗?”话音未落,她的包便被对方抢走了。经过一番交涉,陈颖才得知对方是在拍摄恶搞短视频。

“当时我以为被抢劫了短视频。”陈颖说,后来他们向我道歉,但并没有提及拍摄的视频是否会发布,在哪里发布。

在“人人皆可短视频”的当下,每一个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入镜”,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短视频。但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哪些情况会构成侵权?

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路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成为他人视频素材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空镜,例如拍一个广场或背景,路人在不经意间进入镜头,这种情况下路人不是视频的主要被拍摄者,是合法的;第二种情况是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拍、偷拍;第三种是拍摄路人身体的某些局部画面短视频。

朱巍认为,偷拍他人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短视频。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哪怕不发布也不行,因为偷拍行为已经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若是偷拍他人的敏感、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

拍摄此类短视频在何种情况下才是合法的短视频?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提出,拍摄者在拍摄时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路人的肖像;不把路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不暴露路人的隐私短视频。

“在拍摄过程中,未经他人允许,不能把路人的具体模样拍到视频里短视频。如果必须要出镜,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要将被拍摄者可识别的标记去掉,如脸部及其他标志化信息。同时要注意不能跟拍、偷拍、尾随别人去拍摄,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朱巍补充说。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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