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近日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来自上海交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高校、司法和实务机构的20多名专家参加了此次研讨短视频。
短视频侵权有如“打地鼠游戏”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郭为禄在致辞中介绍,新《著作权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并引入了视听作品的概念短视频。与此同时,在侵权治理方面,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呈现出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以影视剧为代表的视听作品的侵权内容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谢惠加教授在“短视频平台治理应关注的几个关系”分享中,通过北大法宝收集分析了2009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国内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司法判决的基本情况,共包括62份相关判决文本短视频。
研究发现在短视频版权侵权情形中,比率最大的为“将他人长视频剪辑,上传连续完整视频片段”,占到了60%;其次为“将他人长视频剪辑,上传部分”,占到了22%;而“直接搬运他人的短视频”和“视频中引用他人作品”比例很低,分别为10%和8%短视频。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运营中心主任严波则以东京奥运会为例,针对侵权内容“通知删除”力度很大(发函率98.1%、下线率86.9%),但直到赛事闭幕最后一天单日新增侵权数始终未明显减少短视频。这说明,既有“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沦为了版权侵权的“打地鼠游戏”。“在打地鼠游戏中,真正笑的是这些地鼠,而不是打地鼠的这些人”。
“算法推荐”不能免除平台注意义务
平台将算法作为内容推送的工具,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侵权隐忧短视频。
作为互联网平台方,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集在“推荐算法加持下平台责任探究”主题分享中表示,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进行内容推送,包含了大量的编辑、推荐、主页设置频道、合辑等内容干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应该认定为内容分发平台短视频。
“目前短视频市场规模已经到了1500亿,在享受了巨大流量红利的同时,却长期以技术难以实现为借口简单粗暴地拒绝承担通过技术打击版权侵权的义务,这实际上将会大幅度增加整个社会的司法诉讼成本短视频。”胡荟集说,由此,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不能局限于简单的“通知删除规则”,需要提高相应的注意义务。YouTube等海外公司都已经采用Content ID等版权保护和过滤技术进行事前的侵权过滤,在国内相关技术也已经较为成熟的背景下,各平台应当积极参照借鉴。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李雨峰教授也指出,算法推荐技术在长短视频行业出现了几个趋势:第一,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经成为业界的常态短视频。第二,在版权人维权需要的推动下,研发和引入各种算法保护系统,主动监测或者拦截侵权信息已成为业界的惯常做法。第三,网络平台已经有能力利用算法技术主动监测、拦截涉嫌侵权信息,该项权能已经被国家版权部门所要求,成为各项网络版权专项行动执法的工作举措。此外,算法技术的应用下,如果要继续维持“通知删除规则”,平台主观状态的认定也需要做出一些调整,需要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算法系统对算法通知的接受,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俊在“平台算法版权注意义务类型化研究”发言中指出,算法推荐本身只是改变了以往信息分发投送的方式,它让信息推送更加精准,这种方式确实有效增强了用户黏性,但是本身并没有改变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短视频。
他表示,当算法推荐存在侵权识别条件和能力的时候,便需要评估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算法过滤注意义务短视频。实践中,对算法推荐平台注意义务的法律判断,关键是算法技术的事实查明,需要权利人做好初步证据的固定,需要法院合理运用证据披露与妨碍规则,适当分配和转移举证责任,同时要引入各项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协同配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张书青法官发言题目为“技术中立,但应向善优化”短视频。他表示,算法推荐下平台责任的认定并不限于“通知删除规则”,实际上更应采用“知道规则”与“必要措施规则”。除根据版权人的通知被动知道外,根据“红旗标准”平台也存在被认定为主动知道的可能,比如在显著位置推荐明显侵权内容,明显侵权内容被高频推荐、反复推荐,有意回避侵权标签等。于算法推荐平台而言,可能的必要措施除了传统的必要措施之外,还包括优化算法的方法,比如从内容和上传者两个方面优化侵权标签,赋权终端用户标记内容侵权与否。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孔祥俊则表示,首先,要看到法律不断强化平台义务和加强权利保护的大趋势短视频。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技术能力的增强,适时调整原来对于平台经营者过于宽松的具体过错、红旗规则、通知删除等标准的具体适用。其次,注意义务等需要与技术发展相匹配。随着过滤技术的发达,应当随之加重平台的预防和注意义务,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再次,平台版权保护的责任需要与自身的获利情况相平衡,获利多则责任大。
【记者】郜小平
【出品】南方产业智库
【作者】 郜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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