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机构新规征求意见:限定经纪人配比、不得诱导用户消费

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公告,就《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MCN。该管理办法首度将网络表演、网络主播经纪机构纳入行政管理范围,从源头加强网络表演内容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从机构资质要求、演出经纪人员配比、主播培训及职业规划、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等方面作出约束MCN。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表示,正在筹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专业委员会,并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进行信用管理等方式确立行业公信力,增强行业自律的威慑力。

经纪人员与网络表演者配比不低于1:100

《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限定了经纪人员和网络表演者的人员配比——“原则上不低于1:100”MCN

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演出经纪人员MCN,演出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演出经纪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网络表演者的招募、考察与签约;

(二)为网络表演者制定发展规划并进行宣传推广;

(三)与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进行业务对接或者商务合作;

(四)网络表演者经纪业务的谈判与合约签订工作;

(五)其他网络表演经纪活动MCN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依照《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MCN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演出经纪人员主要从事的工作除网络表演者的招募、考察与签约外,还要为网络表演者制定发展规划并进行宣传推广MCN。此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也负有定期开展政策培训、增强网络表演者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的职责。

当前,专职主播已成为从业者的一种常态,在《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下,专职经纪人员的规划指导将成为未来主播职业化的新特征MCN

表演者行为约束职责由经纪机构分担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强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约束表演者诱导用户消费,监督、抵制违法违规表演行为等MCN。这释放出一个信号,即强化了除平台之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主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职责。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确保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MCN

第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并通知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MCN

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MCN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MCN

第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MCN

强化行业自律、未成年人保护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还明确了行业组织的职责,要求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等MCN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表示,目前正在筹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专业委员会,将以专门的行业组织来加强行业自律MCN。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进行信用管理等方式确立行业公信力并增强行业自律的威慑力。

第十五条 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先评优、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与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开展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MCN

此外,第七条特别提及经纪机构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MCN。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出品:南都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研究中心

采写:研究员 张雨亭

标签: MCN

上一篇:如果短视频平台不能做解说和剪辑了,自媒体人应该何去何从?
下一篇:从李子柒事件,看网红和MCN机构的博弈

留言评论

暂无留言
请先 登录 再评论,若不是会员请先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