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版权争议如何“破题”?专家:应充分尊重各方利益平衡,建立联合授权机制

中国青年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 杨月)今年4月以来,短视频领域版权争议一直未曾止歇,从“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到“通知—删除”规则应该如何适用,进而延伸到短视频平台是否具有事前过滤审查义务等,各方争议不断短视频

12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办的“短视频版权争议的化解路径”学术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也就相关问题开展了深入探讨短视频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短视频版权争议,不仅在于视频侵权现象本身,还在于如何建立一个有效、合理的规则保障行业良性发展,如果过度依赖技术或者给短视频平台设置过高的“过滤”责任,反而会损害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短视频。基于此,一个可行的办法是,短视频平台、权利人等主体能在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推动下,建立一个多方主体联合授权的机制,既推动短视频行业发展,又维护各方利益。

短视频侵权认定存在复杂性

事实上,短视频版权领域存在诸多争议,甚至引发了广泛讨论,有很复杂的产业背景和社会背景短视频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许身健介绍说,近年来,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短视频俨然已经变成了一种社交新方式,给我国的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短视频。但是,任何的新兴行业快速的发展,都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短视频行业的版权治理问题,本质上就是竞争与创新、传统与保守之间的碰撞所产生的新兴法律问题。

其中,短视频版权争议较多,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认定上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短视频

“短视频是与长视频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不是法律概念,是产业的名词,是随着技术发展、消费形态、文化业态发展而产生的新业态短视频。”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郝明英表示。

她介绍说,短视频分为原创短视频与“二创”短视频短视频。在司法实践中,初步可以达成一个共识,原创短视频如果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视听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录像制品;“二创”短视频如果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演绎作品,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

郝明英表示,从法律上来讲,短视频侵权认定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在于两个,一个是如何认定短视频的合理使用,第二个是关于短视频侵权责任认定的问题短视频

在“合理使用”问题上,郝明英认为,关于短视频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短视频合理使用抗辩,是不是满足适当引用,著作权法中是三步检测法,还是要“分类讨论+个案认定”短视频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也提到,在短视频版权争议问题上,侵权性质的判定具有很强的个案性,因为很多被诉行为游离在用户合理使用与侵权之间短视频。用户很多行为在短视频平台上边界模糊,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尤其是二创短视频,有一些相对化类型化的短视频类型,不同类型的短视频在合理使用的判断中,考虑因素其实是不同的,关键是这样的短视频与原来的作品,以及与之前的短视频之间,是否会构成市场替代的效应,这是一个核心的判断短视频。”郝明英表示。

不应对平台设置过高的“过滤”责任

基于短视频的版权侵权问题复杂,涉及主体多元现象,有相当一部分目光集中到了平台责任以及平台如何“自治”问题上短视频。目前有观点认为,应当加强短视频平台的事前审查义务,要求短视频平台进行全面的筛查与主动过滤。

对此,许身健表示出一些担忧短视频。在他看来,“增加事前审查义务,是否能够解决版权争议”的问题,有待讨论。而从事前审查本身来看,这样的举动却无疑会给企业带来运营成本的增加,也会间接阻碍信息流通的效率。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则谈到,视频平台如果履行事前审查义务,成本极高短视频。如果一味增加视频平台的事前审查义务,就导致以后市场准入门槛极高,中小平台几乎不可能再进入这个行业,长此以往,这恐怕不是准入门槛高的问题,是整个行业都要“死掉”的问题。

此外,曹伟表示,涉及到大量的合理使用的保护问题,一味扩大使用过滤措施,很大程度上可能导致构成合理使用的视频被错误删除等“误伤”短视频

“从过滤的角度来讲,如果采用过滤,或者‘通知—删除’方法,就会产生误伤,会影响内容创作者的创作动力短视频。这种过滤与‘通知—删除’之间的矛盾,就会导致现在在司法上的困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宪表示。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也认为,“误伤”也可能导致用户的观点表达等权益造成侵害短视频。比如说电视剧《扫黑风暴》的相关争议,误伤到《扫黑风暴》官方抖音号,这会导致后续更多的申诉,增加更多人工的二次审核。

此外,郑宁还谈到,当下的检测、过滤技术还不是很成熟,成本非常高,误伤率也很高短视频。如果要弥补误伤,就要加强人力审核,这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成本太高。郑宁认为,如果政府相关部门鼓励和提倡企业使用过滤技术,对于过滤技术本身的效能要进行合理评估,不要过高估计平台的过滤技术的水平。

“而且,我们目前看到的维护版权的技术措施有很多种,比如说用哈希值、视频指纹等,每一个版权人的技术和能力水平、用到的技术措施不一样,即使措施相同,规格也不一样,视频平台很难进行审查短视频。”曹伟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关注到的问题是,对于过滤措施,现有法条与司法解释当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平台履行承担这样的过滤义务,司法实践上也没有形成共识短视频

她认为,如果给平台增加审查过滤义务,可能会扩大原告的权利范围,损害大众获取信息的自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告的正常商业利益,增大平台运营成本,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短视频

期待建立多方联合授权机制

会上,多位专家还就“避风港规则”如何更好适用的问题进行了研讨短视频。这是国际上通用的互联网版权纠纷的处理原则,即目前在互联网侵权纠纷领域常用的“通知—删除”规则。在中国,这项规则已经适用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避风港原则”作出了完整、系统的规定。

陶乾认为,当下平台对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应该要求平台是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最大化地发挥规则的善意短视频

在平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上,陶乾认为,要考虑“平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规则,程序便捷、措施适当,以接到投诉后处理为主、事先采取主动预防措施为辅,机器审核为主、人工审核为辅短视频。对算法推荐、流量主播、打榜内容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曹伟则谈到“红旗原则”(民法典第1197条有相应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与“避风港原则”的关系问题短视频。他认为,“红旗原则”是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前提条件,不是兜底条款。不应当随意扩大对于“红旗原则”的解释。比如,一味提高视频平台的审核标准,要求视频平台应该对所有的视频逐一过滤,要求视频网站承担“超人式”注意义务是不可取的,视频平台不是包打天下的“超人”。

郑宁也就“红旗规则”相关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短视频。她认为,在判断平台合理的注意义务上,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及时公布黑白名单、预警名单的方式,帮助平台更好地发现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版权局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可以出台一些具体指南,一方面要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合理的二次创作或者合理使用的行为。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多位专家学者也就更好保护短视频版权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短视频

张宪认为,应该建立一种短视频版权保护“协同共治”的新机制,在多方主体利益平衡的驱动下,寻求短视频平台、权利人、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参与,充分反映各方利益诉求短视频

在张宪看来,具体而言,首先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引入,让平台和权利人能够真正坐下来进行谈判,互相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对此,政府相关部门还是应该起到引导和鼓励的作用,包括相关的政策性的引导、扶持和鼓励等等,这在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上会起到一个根本性的作用短视频

“行业协会和相关的组织,也应该积极推动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在政府引导下,行业协会可以做具体的推动工作短视频。平台或者是从权利人,也要积极反映诉求,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协同共治。”张宪说。

郑宁也认为,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推动长、短视频间的集体谈判,比如怎么建立一个高效便捷的授权渠道,让短视频使用者、创作者能够比较快速取得授权,价格费率如何制定,既符合行业的特定,也能起到促进创新的目的短视频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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