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痞幼。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痞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痞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痞幼。
而传播淫秽物品,其中自然是有“主角”,但还可能殃及他人痞幼。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红经济已经成了一门热门行业,人有才艺可以成为网红,人长得帅气可以成为网红,人表现性感也能成为网红,总之,在网络面前,缺点可以成为优点,优点可以被无限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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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都是无法避免的,就好比从印刷时代进入电视时代,各类娱乐节目随之而来,也有很多人说“娱乐至死”,只是在现如今,活跃在大荧幕上的人被称之为“明星”,而在互联网走红的人,则被冠上了“网红”的称号痞幼。
但不管是明星还是网红,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根据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痞幼。”简而言之,公众人物要带给社会积极的一面,树立良好的榜样,但并不是说,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可以随意破坏。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对他人构成侵权,甚至涉嫌犯罪痞幼。
然而网友们也广泛认识了一个词——人设,人设是可以被打造出来,但做过的事情,不一定能够被遮掩,人一旦走红,方方面面都有可能被审视痞幼。
“痞幼”是某网红,年轻漂亮,相貌清纯,但打扮清凉,身上有大片文身,与她本身的长相形成很大反差,从而广受网友的追捧,也得到了“重机女神”的称号痞幼。据介绍,痞幼名为王某幼,于1995年在韩国出生,毕业于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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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她自己的介绍,她是富二代出身,家里面拥有不少豪宅,20岁便能够驾驭多种重型机车痞幼。
不过王某幼这类网红,在网络上并不少见,树立高大上的人设,但背地里怎样?不得而知痞幼。但令王某幼都没想到的是,自己走红没多久后,一段不雅视频在网上疯传,令其陷入了舆论风波。
尽管王某幼在网上做了澄清,称视频中的女主角是他人捏造、恶意传播,使其深陷舆论风波,甚至因此患上了抑郁症痞幼。但即便如此,王某幼的澄清还是显得非常苍白,不相信她的人依然不相信她,就算视频的女主角系神似王某幼,但在网上,“人设崩塌”这事也发生过不少起。
娱乐圈留给众人的印象始终是“乱”痞幼,然而许多人却忽视了一点,如此恶性的传播,其实也害惨了多少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尺度大的视频、图片等都有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鉴黄师”便是一个因为“扫黄打非”的需要而设立的特殊岗位痞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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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不以牟利为目的痞幼,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该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2)数量分别达到该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两项以上标准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痞幼。
不怀好意的网友躲在屏幕背后,上传尺度大的视频或图片,在网络上迅速被疯传,部分网友则有着这样的想法:这么多人转发、评论,多自己一个不多,就算真出了什么事,也难以追究到我的头上痞幼。
确实,一些人在网络上肆意放大自己的恶意,放纵自己的行为,没有底线,然而互联网为每一个人网友提供服务,如此没有道德感,不负责任的行为,使得网络上充斥着大量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却容易误导其他心态正常的网友,其中还包括许多的未成年人,从而对现实世界造成影响痞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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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反映了,“网红”也不过是互联网狂欢中的一部分,真是应了那句“娱乐至死”,不过大家也应当清楚,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触碰法律这道高压线,最终只会自食恶果痞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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