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脾气
恋爱中的情侣难免产生
矛盾、分歧、争吵
但如果冲动上头
那可能就要闯穷祸了
湖南郴州一男子与女友发生争吵后
竟然在网上发布视频
称女友“卖身为生”
微博,还真不简单">
网警发现卖淫招嫖信息
今年11月29日19时许
湖南郴州网警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
有人利用网络微博发布卖淫招嫖的信息
这些信息上标注了
“本人以卖身为生微博,欢迎来撩”
“博主电话:182********需要电话联系我”
以及定位信息“郴州-****”等字样
郴州网警立即将案件线索交郴州市公安局
苏仙分局进行落地查处
苏仙公安值班局领导在得知案情后
立马指定由南塔派出所办理该案
南塔派出所民警立即
通过微博上所留电话找到女子彭某
照片主角竟对此事毫不知情
经调查微博,彭某对此事毫不知情
该信息并不是彭某发布
彭某请求公安机关对造谣者采取严厉打击
随后民警通过微博注册信息
查找到发布诽谤信息的许某某
并将其传唤到所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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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微博,许某某与彭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
11月28日晚上21时许
许某某因彭某提出分手心生怨气
就将彭某视频进行编辑
并将该诽谤视频发布在
自己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
被大量浏览以及多人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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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当 触犯法律
许某某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侵犯了彭某的名誉及人格
对彭某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许某某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微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微博,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微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微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如果制造、传播谣言使他人受到损害
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若是构成违法犯罪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综合潇湘晨报、中国青年网
来源: 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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