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近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处罚,决定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快手。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30日,快手平台发布了一则京东金条产品短视频广告,内容是一位农民工打扮的人士因母亲晕机向空姐提出能否打开窗户或更换座位,空姐则向其推销升舱服务,价格千元。该农民工打扮人士因余额不足放弃升舱,而后排一位西装革履的男子随即帮他在京东金融申请了15万元的“备用金”,称“如果你以后急用钱,不需要再看别人的脸色了”。该广告宣扬了过度消费等不正确导向,存在严重价值观问题。又查,当事人提供了《2020年网络广告框架合同》,合同签署甲方为广西京东新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为北京快手广告有限公司,丙方为优矩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北京快手广告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关联公司,与代理商签署数据推广服务协议,未参与广告经营、发布工作,商业化广告运营和广告内容合规性审核由当事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内容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告发布者,优矩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告经营者。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京东金融的运营主体和上述广告的广告主为北京方博资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对广告主立案处理。另查,该条视频广告上线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将该视频广告未到期下架,此后未再次上线。发布期间,该视频广告广告费为人民币88420.55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广告司广告监管执法工作指导,对于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以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确认。当事人的发布费计算扣除给代理商的费用后,该视频广告的发布费为74202.53元。当事人的视频广告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4202.53元。
新晚报综合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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